環保署日前宣佈百貨公司、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內用不得使用免洗餐具,實施日期由地方政府自行提報。根據環保署統計,臺北、新北、桃園及臺南等8縣市將在109年元旦施行。
▲環保署日前宣佈百貨公司、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內用不得使用免洗餐具,實施日期由地方政府自行提報。根據環保署統計,臺北、新北、桃園及臺南等8縣市將在109年元旦施行。(圖/資料照)
環保署日前公告修正「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」,新增規定百貨公司業、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,於其提供餐飲之場所供消費者現場食用時,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,但考量各地區洗滌設備與環境的差異,因此正式實施日期是由各地方政府提報。
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處長賴瑩瑩告訴中央社記者,目前已有10縣市的百貨公司業、購物中心或量販店業確定於明年加入內用不得使用免洗餐具的行列,但實施日期稍有不同,10縣市包含臺北市、新北市、桃園市、臺南市、高雄市、彰化縣、宜蘭縣、花蓮縣、臺東縣及澎湖縣。
其中,在百貨業及購物中心部分,臺北、新北、臺南、桃園、花蓮、宜蘭、臺東及澎湖都同步在明年1月1日開始實施,而高雄則是在3月1日施行。
至於量販店業部分,除了花蓮及宜蘭是在1月1日與百貨業同步施行外,臺北、新北、桃園、高雄都是5月1日開始實施,彰化縣則是7月1日。
賴瑩瑩表示,除了部分縣市由於轄區內沒有百貨公司等相關業別外,也有縣市考量場所擁有的清洗設備還未到位,因此未提報實施日期,但明年確定已有10縣市的百貨公司業、購物中心或量販店業內用禁止提供免洗餐具。
根據環保署規定,內用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包含杯、碗、盤、碟、餐盒、筷、湯匙、刀、叉及攪拌棒等。賴瑩瑩指出,若違反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規定,處新臺幣1200至6000元罰款並限期改善,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,得按日連續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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